上一页|1|
/1页

主题:小区楼内、楼外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发表于2013-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3-12-02

把法律都搬出来了。。。什么噪音那么厉害?

发表于2013-12-02

关键是这个罚款谁有权利去要

发表于2013-12-02

虽说法律有规定 我们好像也没啥办法

发表于2013-12-02

实行起来有困难

发表于2013-12-19

环保局有权力管,可是谁见管过?都干嘛去了?

城管也可以介入管,可谁见管过?都赶小贩去了?

110也可以管,可谁见管过?都入股洗头房去了?

发表于2013-12-19

这种法律规定的东西在重大的事儿上可能作用会比较大,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恐怕是鞭长莫及

发表于2014-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

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4-01-16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在2014-01-07 11:14:32写道:
8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 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

 怎么没有听说罚款的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