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小区楼内、楼外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发表于2013-12-02
把法律都搬出来了。。。什么噪音那么厉害?
- 发表于2013-12-02
关键是这个罚款谁有权利去要
- 发表于2013-12-02
虽说法律有规定 我们好像也没啥办法
- 发表于2013-12-02
实行起来有困难
- 发表于2013-12-19
环保局有权力管,可是谁见管过?都干嘛去了?
城管也可以介入管,可谁见管过?都赶小贩去了?
110也可以管,可谁见管过?都入股洗头房去了?
- 发表于2013-12-19
这种法律规定的东西在重大的事儿上可能作用会比较大,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恐怕是鞭长莫及
- 发表于2014-01-07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
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