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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0月18日,青岛住建局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进行调整

发表于2022-10-20
标签:房地产开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 监理单位 
10月18日,青岛住建局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明确适用范围与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凡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均应按照《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明确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住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确保材料性能、设计做法等满足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加强施工图纸相关内容的审核;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的履约或协议中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并在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义务。明确监管责任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实到项目策划、设计选型、施工验收中。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监管中,加强对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过程指导、跟踪检查、监督落实。对不执行《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及不履行、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各级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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